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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违反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2007-07-10 文章来源:转贴 文章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行政权力实现公开透明运行的目标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各级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影响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行为,是指全区各级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及目标要求,对本单位所行使行政权力进行清理、审统、公开、运行,影响全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损害政府及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   对影响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行为,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相结合的原则;行政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全区各级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单位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区纪检监察部门及各级行政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相关事件。

第二章    责任追究内容
    第六条  各级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对工作认识不高、重视不够、执行不力,消极对待,影响政令畅通,导致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二)行政权力清理不到位,违反工作流程和操作的;
    (三)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不作为或乱作为,失职渎职、效率低下的;
    (四)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或乱收费、乱罚款的;
    (五)当国家法律、政策发生变更时,没有及时调整和取消行政权力或擅自设立行使权力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对公开内容严格审核,造成泄密的;
    (七)对不能公开或暂时不能公开的行政权力未能提供依据、说明理由、上报备案的;
    (八)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搞虚假公开,随意扩大或缩小公开范围,起不到公开效果的;
    (九)未设置投诉举报机构和设施,投诉举报渠道不畅通的;
    (十)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没有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一次告知、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没有向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服务的;
    (十一)其它影响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行为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和责任认定
    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口头告诫
    (二)书面告诫
    (三)通报批评
    (四)离岗培训
    (五)调离岗位
    (六)免职
    (七)辞退
    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免职辞退责任追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对受到第九条第(三)至第(五)款责任追究之一的,同时取消其当年年终评优、各项奖励及年度奖金。
    第九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将影响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行为分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一)情节轻微行为,指给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造成的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行为;
    (二)情节严重的行为,指给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行为;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指给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行为。
    第十条 责任人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给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或第(二)项责任追究处理。
    第十一条 责任人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或第(四)或第(五)项责任追究处理。
    第十二条  责任人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本办法第九条第(六)或第(七)项责任追究处理。
    第十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同时构成违反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的,按照党纪政纪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影响行政权力运行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的。
    第十五条  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
    (一)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及时承认错误并纠正过错的;
    (三)由于过失造成的过错,危害不大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的行为。
    第十六条  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追究责任:
    (一)因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责任人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做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人责任的;
    (三)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影响行政权力公开运行行为发生的。
    第十七条  行政权力运行行为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国家赔偿的,除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八条  行政权力运行过错责任追究事项依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办理。各级行政机关责任追究机构负责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对投诉、举报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决定受理的在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情节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在7日内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上级机关必要时可直接办理应由下级机关处理的责任追究事项。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对责任追究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责成其重新处理,也可以直接处理。
    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举报,按本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应将追究处理决定送达被追究人员,责成被追究人员写出书面检查;
    对调离岗位和予以免职、辞退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并通知申诉人。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离岗培训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期限为3个月。期满后,被追究人应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追究,并下达解除追究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应当存入做出处理决定机关的文书档案。责任追究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员所在单位,抄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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