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县市区频道 > 广阳 > 政务 > 部门业务数据 >  正文
       
 
 

廊坊市广阳区教育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九项工作制度

 

2007-07-10 文章来源:转贴 文章作者: 点击:

为加强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合理划分机关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的事权,完善各项工作规则和行为规范,使行政权力的运行有章可循,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经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领导小组研究,制定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九项工作制度。
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制是指局机关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总体职责、科室职能,将每个单位、部门、科室以及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要求等内容具体化,并要求落实责任的制度。
二、岗位责任制度是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基本制度,是落实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责,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根本措施,是对机关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三、各科室必须按照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要求,根据岗位设置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四、岗位责任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事设岗、职责相称;
(二)权责一致、责任分明;
(三)任务清楚、要求明确;
(四)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五、岗位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其职责必须有人代替履行(即建立AB岗制度),不能因为责任人离岗而使工作停滞。
六、岗位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的总体职能;
(二)内设科室的主要职责;
(三)具体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
(四)具体岗位的B角责任人。
七、建立岗位责任制考评、检查制度。教育局将岗位责任制列为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责任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纪检监察室、人事科负责对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履行岗位责任制或落实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首问负责制
一、首问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单位或打电话到单位办事(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第一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交经办科室(人)办理的工作制度。
二、首问人要热情礼貌、用语文明;熟悉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切实为服务对象着想,不得推诿扯皮,充分体现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三、首问人的责任:
(一)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二)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分管科室;分管科室无人时,应告知该科室的联系电话。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人应先接下来,并记下服务对象的联系电话,再交经办人办理。
(三)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了解承办单位或部门。
(四)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四、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根据情节轻重,按工作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单位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原由的制度。
二、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办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齐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三、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的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四、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五、违反本制度,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要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有事项的制度。
二、教育局机关各科室要根据职责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
三、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四、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姓名。
五、对服务对象申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六、违反本制度,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工作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服务承诺制
一、服务承诺制是指单位或部门根据职能要求,将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二、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简化办事程序。承诺办事程序要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最大限度方便服务对象。
(二)缩短办事时限。承诺手续齐全、能办的马上就办;不能马上办的要限时办结;缩短流转签批时间,内部科室当天签办,不滞留过夜,单位或部门领导不压不拖,及时办结。
(三)提供优质服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增强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到文明礼貌、态度热情、服务周到,努力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的服务。
(四)其它服务承诺。联系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对工作作风、监督、收费等事作出服务承诺。
三、对本单位或部门职权内的审批、核准等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和具体要求以及办理程序、时限、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等要素,分别采取编印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新闻媒体、公开栏等渠道向社会公示,以方便服务对象办事。
四、要规范和完善对践诺行为的监督、奖惩机制。公开效能建设办公室的投诉电话和具体受理群众投诉的科室,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应认真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给投诉人。
五、对出现的违诺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工作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或单位领导的责任。
 
AB岗责任制
一、AB岗责任制是指单位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位时,应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制度。
二、按职能要求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定岗工作人员(A岗)应明确清楚自己担负的工作任务,恪尽职守,严格遵守办公制度和请假制度,积极主动做好本职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随意替、换班。岗位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报上级领导同意并指定人员(B岗)代办其业务。避免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无人受理,防止工作停滞、拖延或中断。
三、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人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直接领导人应及时指定人员(B岗)代行其职责,在单位指定接岗人员到位后方能离岗。
四、单位领导层同时执行AB岗责任制,主要领导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副职不在岗时应由主要领导指定专人代行其职责。单位指定代岗人员必须熟悉、了解其所代岗位的职责,不能随意让无关人员或不熟悉业务人员替代。离岗人员应主动向代岗人员交代岗位工作及待办事项。
五、代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六、违反本制度,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否定备案制
一、否定备案制是指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认为服务对象的申办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要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
二、经办人对服务对象的申办事项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认真检查核对,对确实需要否定并符合职权范围的,才能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
三、属于超经办人权限的事项,经办人员没有否定权,应及时请示分管或主管领导,不得随意或滥用职权给予否定。分管或主管领导接到否定的请示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否定备案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办理单位或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审办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领导审批意见等,与审办材料一起存档备查。
五、否定备案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服务对象。
六、服务对象要求退还被否定的审办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服务对象应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并签收备查。
七、对经办人违反本制度经查实后,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工作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效能投诉制
一、效能投诉制是成立效能投诉中心,受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举报投诉的工作制度。
二、效能投诉中心的职责是:对机关效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机关效能建设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调查处理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三、权限:要求被投诉部门和人员配合监察投诉调查,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纠正违规、违法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对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给予批评、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按有关规定追究失职责任。
四、工作纪律:效能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保守秘密;不得对投诉者采取冷漠、推诿的态度;不得在受理投诉和检查工作中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不得擅自处理投诉问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效能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坚持“有诉必理,有理必果。如不属受理范围的,应向投诉者说明,并引导其到相关部门反映。
 
失职追究制
一、失职追究制是指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二、失职的种类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二)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工作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等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三)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五)对机关或本科室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工作时间擅离岗位的,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失职类错误。
三、失职追究及处理
(一)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给予告诫处理。
(二)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在追究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打印】【 】【评论】【关闭】【顶部